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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00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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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002239)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4-16 19: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 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 称"《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 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4 月 16 ...
奥特佳(002239)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4-16 19:4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 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4 月 16 日 ...
奥特佳(002239)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4-16 19:4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重大资产 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和信 息披露等事项。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4 月 16 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 ...
奥特佳拟定增募资5.9亿 控股股东包揽助力改善流动性
长江商报· 2025-04-02 08:32
长江商报消息 易主后,奥特佳(002239)(002239.SZ)获得国资股东资金支持。 4月1日,奥特佳公布定增预案,公司拟以每股2.54元的价格向控股股东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股票不超过2.32亿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9亿元。 本次募资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助力奥特佳改善流动性水平,加速产业布局。 定增募资用于补流或偿债 本次募资将有助于奥特佳实现"新能源化、系统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加速布局高附加值领域,为中 高端整车客户提供更具竞争力的系统解决方案。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品牌国际影响 力。 财报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4.65%。此次募资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 还银行贷款,将显著提升公司的净资产规模,有助于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流动性水平,缓解研发投入 和客户结算周期带来的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财务稳健性。 据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32亿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发行完成后,长 江一号产投持股比例将由17.64%提升至不超过23.0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
奥特佳(002239)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2025-04-01 19:46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奥特佳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关于核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55 号)核准,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1,898,727 股,发行价为 3.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1,999,971.6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15,518,867.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6,481,103.73 元。截至 2021 年 2 月 4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 020007 号《验 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4 ...
奥特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3-31 23:1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以通讯结合现场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胡振华先生为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一、对《关于 ...
奥特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3-31 23:18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事务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涵盖基本原则、定期与临时报告披露要求、流程、各部门职责、保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1] 分组1:总则 - 制度制定目的是规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加强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分组2: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指将重大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布 [2] -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及其董高、股东等相关主体,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 [2] - 公司及董高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否则需声明并说明理由 [2] - 重大事项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相关人员需配合提供资料 [3] - “真实”指信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 [3] - “准确”指信息语言明确、内容易懂,预测性信息应合理谨慎 [3][4] - “完整”指信息内容、文件、格式符合要求,无重大遗漏 [4] - “公平”指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避免私下提前透露 [4] - “及时”指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5]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处理 [5] - 董事会办公室跟踪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并按规定披露 [5] - 未达披露标准但董事会认为有影响的事件应比照制度披露 [6]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保密制度,规范信息沟通交流,避免选择性披露 [6] -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需列明风险因素,情况变化时及时更新 [6] - 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防止内幕交易,信息泄露等情况需及时处理 [7][8] - 公司督促控股股东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注意保密工作 [8]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8] - 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置备于公司供查阅 [8]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用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 [8] - 信息披露文件用简体汉字,外文文本与汉字文本内容一致,歧义时以汉字文本为准 [9] - 未按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应向深交所报告 [9] - 公司关注媒体报道和证券交易情况,必要时发布解释或澄清公告 [9] - 公司如实回复深交所问询并按要求公告 [9] - 公司配备通讯设备,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公告变更情况 [9] 分组3:定期报告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审计 [10]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10] - 董事会组织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10] - 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1] - 董事对定期报告有异议应投反对或弃权票,并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 [11]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应关注内容质量 [11] -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应报告原因、解决方案和延期期限 [1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 [12]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 [12] 分组4:临时报告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 重大事件发生且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事件起因、状态和影响 [12]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事项、大额赔偿、资产减值等多种情况 [12]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有影响时,公司督促其告知情况并配合披露 [13]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 [13] - 公司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签署协议、董高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3]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况出现时,应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 [14] - 已披露重大事件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 [14] -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 [14] - 公司督促控股股东等告知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披露 [14] - 证券交易异常时,公司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 [14]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事件应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 [15] - 相关信息传播或交易异常时,公司要求股东等报告并公告 [15]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按规定披露公告并报备协议 [16]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要求相关方提供信息并配合披露 [16] - 公司要求相关人员报送关联人名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回避表决制度 [16] - 接受委托或信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 [17] - 市场出现传闻时,董事会调查核实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 [17] 分组5: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般规定 -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高管编制草案、董秘送达审阅、董事长召集审议、董高签署意见、董秘组织披露 [17] - 临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包括董高报告、相关人员报告、董秘报告并组织文稿、提交深交所公告 [18][19]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9] - 投资者关系遵循董秘负责、特定对象参观陪同及信息披露规定 [19] -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指定部门拟定,董秘审核 [20]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大信息知悉后的规定时间点向董秘报告并报送文件 [19] - 董秘收到信息后分析判断,触及披露义务时提请公司审批决策并披露 [20] - 公开信息文稿按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 [20] - 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属于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1] - 暂缓、豁免披露需符合条件,原因消除应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 [21]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由董秘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 [22] 分组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为首要责任人 [22]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负连带责任,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 [22]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联络人报告信息 [22] - 董秘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会议、了解情况、办理公布事宜 [22] - 董秘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通报相关内容给实际控制人等 [23] 分组7:公司有关方面的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定期自查制度实施情况 [23]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及进展 [24]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督促执行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24] - 财务管理部等部门配合协助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文件档案管理 [24] 分组8: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 公司各类部门、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24] - 董高及接触未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24] - 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信息范围,防止内幕交易 [25] 分组9: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董高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对临时报告,董事长等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25]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处分责任人 [25] - 失职导致违规造成影响或损失,对责任人处分并追究责任,涉嫌违法按《证券法》处罚 [26] 分组10: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6]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26]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拟订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26]
奥特佳: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5)3300064号
证券之星· 2025-03-31 23:18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编制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介绍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变更、资金管理等,分析项目效益未达预期原因,董事会认为公司按方案使用资金并如实披露信息 [1]。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2021年1月公司非公开发行111,898,727股,发行价3.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2,648.11万元 [1] - 截至2024年9月30日,部分前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 [1]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变更 - 2021年4月28日,“年产60万台第四代电动压缩机”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安徽奥特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变更 [1] - 2022年2月28日,“年产1500万支压缩机活塞项目”变更为“年产360万支压缩机活塞项目”,确认项目实施完毕,112.43万元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 - 2023年12月28日,“中央研究院”项目终止,2,619.80万元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 资金置换 - 2021年3月11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5,722.90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置换完毕 [1]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 2021年3月11日,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12个月 [1][3] - 2023年5月26日,公司同意使用不超过5,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形式开展现金管理,期限12个月 [3] - 2023年12月28日,公司同意使用不超过5,5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形式进行现金管理,期限2024年全年 [4]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2021年9月22日,公司同意使用不超过1.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6个月 [4] - 2022年2月28日,公司同意将“中央研究院项目”不超过23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十二个月 [5] - 2022年3月16日,公司同意将已实施完毕项目的2000万元尾款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6个月 [5] 节余资金使用 - 2022年2月28日,“新能源汽车热泵空调系统项目”节余3,829.7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7] - 2023年12月28日,“中央研究院”项目剩余2619.8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7] - 2024年,公司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已完成或终止实施的募投项目节余2,965.97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0]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 效益对照 -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见附件2,计算口径与承诺效益一致 [10] 无法单独核算效益项目 - “中央研究院”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10] 收益未达承诺情况 - “年产360万支压缩机活塞”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累计收益20%以上,因新能源电动车市场发展,燃油车用压缩机活塞需求减少、采购价格下降 [10] 结论 - 董事会认为公司按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资金,如实披露投向和进展情况,全体董事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0]
奥特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3月)(草案)
证券之星· 2025-03-31 23:18
文章核心观点 该文档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涵盖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会、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会计制度等内容,旨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2]。 分组1:总则 -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章程,于2007年1月8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变更为内资企业,2008年5月22日在深交所上市 [2] - 公司注册名称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666号,注册资本3309623844元 [3] -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担责 [3] - 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依章程起诉相关方 [3] - 公司根据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和党务活动,党组织相关设置纳入公司管理 [4] 分组2:经营宗旨和范围 - 公司经营宗旨是诚信守法经营,整合资源,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股东谋最大回报 [5] - 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技术开发、无氟环保制冷产品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等 [6] 分组3:股份 股份发行 -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价,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集中存管 [7] - 发起成立时总股本10000万股,现有股份总数3309623844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及子公司不对购股人提供资助 [7] 股份增减和回购 - 公司可通过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派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增加资本,也可减少注册资本 [7][8] - 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收购本公司股份,收购方式有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收购后按不同情形处理 [8][9] 股份转让 - 公司股份可依法转让,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 [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9] - 特定人员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否则股东可要求执行或起诉 [10] 分组4:股东和股东会 股东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持股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享有相关权益 [11] - 股东享有获得股利分配、参与股东会表决、监督公司经营等权利,也需承担遵守法规章程、缴纳股金等义务 [11][14] - 股东可依法查阅公司相关信息,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或违规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 [12][13] - 特定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可请求诉讼,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13][15]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选举董事、审议报告、决定利润分配等职权,职权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18][19] - 公司对外担保有不同审批程序和要求,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和情形有规定 [19][20] 股东会的召集 -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反馈 [22]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特定股东可自行召集,需通知董事会并备案,费用由公司承担 [23][25]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提案应属股东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和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案,临时提案需提前10日提交 [25] - 股东会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提案等内容,拟讨论董事选举应披露候选人资料 [25][26] 股东会的召开 - 公司采取措施保证股东会正常秩序,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或代理人有权出席并表决 [27]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制定议事规则,会议应有记录并永久保存 [29][32]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和特别决议,通过条件不同,股东按持股数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2][34] - 董事候选人提名有规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提案逐项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公告 [35][37] 分组5:公司党组织 党组织的产生和组织 - 公司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设置党群和纪检监察部门及群团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38] 党委职责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讨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38][39] - 公司建立党委议事决策机制,以党委会议为主要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形成会议纪要 [40] 分组6:董事会 董事 - 有特定情形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董事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41]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职,可提前辞职 [42][43] -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需办理移交手续,对公司秘密等忠实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44] 董事会 - 公司设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44][45]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制订方案等职权,设立专门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和权限 [45][49] -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主持会议、督促决议执行等职权,董事会会议召开有规定 [49] - 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且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50][51] 分组7: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义务有规定 [52][53] -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生产经营管理等职权,制订工作细则 [55] -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协助总经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事务 [53][55] 分组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审查财务报告、提议聘用人员、监督董事高管等职权 [54] - 审计委员会定期和临时会议召开有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记录保存至少10年 [56] 分组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财务会计制度 - 公司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报送年度、半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不另立账簿,资产不存个人账户 [57] -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法定公积金,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公积金用途有规定,利润按股比分配 [57][58] 利润分配 - 公司利润分配遵循相关原则,可采取现金、股票等形式,现金分红有条件、比例和时间间隔要求 [59][60] - 公司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利润分配决策有程序和机制,政策变更需特别决议 [60][61][62] - 公司应披露利润分配信息,包括政策执行情况、调整变更说明等 [62] 内部审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制度和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62]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公司聘用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 [62]
奥特佳: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2024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3-31 23:18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基于本所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