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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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主要运营数据公告
2024-08-15 17:51
2024 年 7 月,本集团共引进 1 架 ARJ21-700 飞机,1 架 B737 系列飞机。截 至 2024 年 7 月底,本集团合计运营 917 架飞机,其中自有飞机 411 架,融资租 赁 210 架,经营租赁 296 架。 2024 年 7 月 10 日起,公司新增北京首都-达卡航线(每周四班);2024 年 7 月 29 日起,公司新增成都天府-米兰航线(每周三班)。 1 2024年7月主要运营数据如下表: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24-033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主要运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7 月,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所属 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合并旅客周转量(按收入客公里计)同比、环比 均上升。客运运力投入(按可用座位公里计)同比上升 13.2%,环比上升 15.7%; 旅客周转量同比上升 20.4%,环比上升 16.0%。其中,国内客运运力投入同比持 平,环比上升 18 ...
中国国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8-09 17:21
证券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24-03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 份总数的比例(%) | | | | --- | --- | --- | | 其中:A |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3417 |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 20.509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 崇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099 | | --- | --- | |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 1,094 | | 境外上市 ...
中国国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4-08-09 17: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131-1 号 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 8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
中国国航:中国国航H股公告-月报表
2024-08-01 16:51
FF301 本月底法定/註冊股本總額: RMB 16,593,720,146 | 2. 股份分類 | 普通股 | 股份類別 | A | | | 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註1) | | 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券代號 (如上市) | 601111 | 說明 | | 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 | | | | | | | 法定/註冊股份數目 | | | 面值 | | | 法定/註冊股本 | | | 上月底結存 | | | 11,638,109,474 | RMB | | 1 | RMB | | 11,638,109,474 | | 增加 / 減少 (-) | | | 0 | | | | RMB | | 0 | | 本月底結存 | | | 11,638,109,474 | RMB | | 1 RMB | | | 11,638,109,474 | 致: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呈交日期: 2024年8月1日 II. 已發行股份及/或庫存股份變動 | 1. 股份分類 ...
中国国航_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07-31 18:0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七月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4)-01-374 敬启者: 根据中国国航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中国国航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书。 本所已于2024年5月29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4)-01-242号《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4)-01-241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前述文件 在下文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2 ...
中国国航_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07-31 18: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中国国际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国航"或"发行人")2023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 财务报表,并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2023 年 3 月 30 日及 2022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德师 报(审)字(24)第 P02372 号、德师报(审)字(23)第 P01765 号及德师报(审)字(22)第 P01343 号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公允列报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 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进行的。 我们于 2024 年 6 月 7 日收到了公司转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中 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4〕14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说明,基于 我们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对审核问询函要求我们发表核查意见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
中国国航_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07-31 18:01
证券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国国航") 于 2024 年 6 月 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 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 审(再融资)〔2024〕144 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保荐人")作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发 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 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 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列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核 查、落实和认真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 --- | --- |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本审核问询函 ...
中国国航: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07-29 17:01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引进 17 架飞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 中航集团;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包括引进 22 架飞机项目。截至 2024 年 3 月末,公司合计运营 911 架飞机。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市场发展前景、公司目前运营的飞机载运能力及利用情况,前次募投 项目引进飞机的交付及运营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引进 17 架飞机的主要考虑,后续相 关运营安排;(2)公司是否已取得本项目实施及后续运营所需的全部批复、资质、许可等;(3) 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情况,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4)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 用途及测算依据,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结构、资金余额、未来资金流入及流出、各项资本 性支出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其中,问题(3)结合《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进行核查,问题(4 ...
中国国航: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07-29 17:0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七月 1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4)-01-374 敬启者: 根据中国国航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中国国航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书。 本所已于2024年5月29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4)-01-242号《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4)-01-241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前述文件 在下文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 ...
中国国航: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07-29 17:01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国国航") 于 2024 年 6 月 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 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 审(再融资)〔2024〕144 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保荐人")作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发 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 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 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列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核 查、落实和认真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 --- | --- |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本审核问询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