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301622)

搜索文档
英思特(301622)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4-12-31 00:00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4-007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98.29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根据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30Z0125号"《验资报 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6,948,910.00元变更为人民币 115,931,880.00元 ...
英思特(30162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12-31 00: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本工作细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 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 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
英思特(30162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12-31 00: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一)提 ...
英思特(301622) - 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2024-12-31 00: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章 程 中国·包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 | | | 第一章 总 则 | 1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 | 第三章 | 股份 2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2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4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5 | | 第一节 | 股东 5 | | 第二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8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1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4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 | 第五章 | 董事会 22 | | 第一节 | 董事 22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6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 | 第七章 | 监事会 36 | | 第一节 | 监事 36 | | 第二节 | 监事会 37 | | 第八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38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41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 ...
英思特(30162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12-31 00: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 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 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 ...
英思特(30162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4-12-31 00: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占用方") 占用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 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 1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
英思特(30162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12-31 00: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 ...
英思特(301622) -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12-31 00: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 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
英思特(3016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12-31 00:00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负有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
英思特(301622)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4-12-31 00:00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思特"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英思特拟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 号)核准,英思特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98.297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36 元, 募集资 ...